01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印發,是首次發布的國家標準,新建企業自2019年7月1日起,現有企業自2020年7月1日起,VOCs無組織排放控製按照本標準的規定執行。各地可根據當地環境保護需求和經濟與技術條件,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提前實施本標準。
02
本標準規定了 VOCs 物料儲存無組織排放控製要求、VOCs 物料轉移和輸送無組織排放控製要求、工藝過程 VOCs 無組織排放控製要求、設備與管線組件 VOCs 泄漏控製要求、敞開液麵 VOCs 無組織排放控製要求,以及 VOCs 無組織排放廢氣收集處理係統要求、企業廠區內及周邊汙染監控要求。
如何控製工業生產過程中的
VOCs無組織排放?
《VOCs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製標準》(GB 37822-2019)對工業生產過程中的VOCs無組織排放提出了7個方麵的控製要求,包括:
(1)VOCs物料儲存無組織排放控製要求:VOCs 物料應儲存於密閉的容器、包裝袋、儲罐、儲庫、料倉中;盛裝 VOCs 物料的容器或包裝袋應存放於室內,或存放於設置有雨棚、遮陽和防滲設施的專場地。盛裝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裝袋在非取用狀態時應加蓋、封口,保持密閉;VOCs 物料儲罐應密封良好,其中揮發性有機液體儲罐應符合標準中相關控製和運行維護規定;VOCs 物料儲庫、料倉應設置為密閉空間。
(2)VOCs物料轉移和輸送無組織排放控製要求:液態VOCs物料應采用密閉管道輸送;采用非管道輸送方式轉移液態VOCs物料時,應采用密閉容器、罐車;粉狀、粒狀VOCs物料應采用氣力輸送設備、管狀帶式輸送機、螺旋輸送機等密閉輸送方式,或者采用密閉的包裝袋、容器或罐車進行物料轉移;揮發性有機液體進行裝載應符合標準中相關規定。
(3)工藝過程VOCs無組織排放控製要求:涉VOCs物料的化工生產和含VOCs產品的使用過程,應采用密閉設備或在密閉空間內操作;無法密閉時應采取局部氣體收集措施,廢氣應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係統。
(4)設備與管線組件VOCs泄漏控製要求:企業中載有氣態VOCs物料、液態VOCs物料的設備與管線組件的密封點≥2000個,應開展泄漏檢測與修複工作;建立泄露檢測台賬,且保存期限不少於3年。
(5)敞開液麵VOCs無組織排放控製要求:廢水輸送溝渠、儲存和處理設施,若敞開液麵上方100mm處VOCs檢測濃度≥200μmol/mol,應加蓋密閉;廢水集輸係統(密閉管道、溝渠)的接入口和排出口采取與環境空氣隔離的措施;對開放式循環冷卻水係統,每6個月對流經換熱器進口和出口的循環冷卻水中總有機碳濃度進行檢測,確實是否發生泄漏,並進行泄漏源修複與記錄。
(6)VOCs無組織排放廢氣收集處理係統要求:VOCs廢氣收集處理係統應與生產工藝設備同步運行,廢氣收集管道應密閉;根據生產工藝、操作方式、廢氣性質等因素,對VOCs廢氣進行分類收集;VOCs廢氣收集處理係統汙染物排放應符合GB 16297或先關行業排放標準的規定;建立台賬,記錄廢氣收集係統、VOCs處理設施的主要運行和維護信息,保存期限不少於3年。
(7)企業廠區內及周邊汙染監控要求:企業邊界及周邊監控要求執行GB 16297或相關行業排放標準的規定。
VOCs無組織排放控製應重點對照關注如上七個方麵。